(略)合提升工程监理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县夏庄镇、**店镇等十个建制镇污水管网综合提升工程监理项目已由**县行政审批局 以 故审批招标核字(略)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新增中央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及地方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夏庄镇、*(略),并实现管网入户;武官寨镇、西半屯镇、军屯镇、**镇、背罕镇、房庄镇、三朗镇、建国镇完善其主管网及部分支管网,并实现管网入户。本项目共拟建设污水管道共206.6km,管径 D160~D500,污水提升泵站 10座。监理服务期限:项目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略),并达到国家现行监理标准规范要求。
2.2招标范围:项目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略)(包括整个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保修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工程)资格,专业以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为准。3)投标人必须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项目(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5 月 1 日9 时00分至 2024 年 5 月22 日 09 时00分(**时间,下同),登录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略)com)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略)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略)com)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本项目采用“(略),即投标文件(略),技术标以“暗标”方式提交,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时要屏蔽投标人名称信息及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评审委员(略)。
6.发布(略)
本次招标公告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市公共**交易信息平台、惠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略)com)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人:**县住房和(略)招标代理机构:**建协(略)
地址:**县郑口镇顺达西路72号 地址:**市桃城区人民路与中心街交叉口西南角写字楼
邮编:(略)
联 系人:(略)
电 话:(略) 电话:(略)
传 真:(略)
电子邮件:(略)
网址:(略)
开户银行:(略)
账号:(略)
8、郑重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县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4、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6、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
7、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
9、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10、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1、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
12、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
13、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
14、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15、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16、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